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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1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董宗義 兼董包秀雲 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董宗珊 兼董包秀雲 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董宗卿 兼董包秀雲 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董宗英 兼董包秀雲 之繼承人 聲 請 人 董宗華 兼董包秀雲 之繼承人 上五人共同 代 理 人 郭玉健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51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股東姓名│ ├──┼───────────┼───────┼──┼─────┼────┤ │0001│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000001至 │10 │1,000,000 │被繼承人│ │ │ │85-NF000010 │ │ │董包秀雲│ ├──┼───────────┼───────┼──┼─────┼────┤ │0002│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1 │1 │91,510 │被繼承人│ │ │ │ │ │ │董包秀雲│ ├──┼───────────┼───────┼──┼─────┼────┤ │0003│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000011至│7 │700,000 │董宗義 │ │ │ │85-NF-000017 │ │ │ │ ├──┼───────────┼───────┼──┼─────┼────┤ │0004│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2 │1 │16,557 │董宗義 │ ├──┼───────────┼───────┼──┼─────┼────┤ │0005│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000018至│7 │700,000 │董宗珊 │ │ │ │85-NF-000024 │ │ │ │ ├──┼───────────┼───────┼──┼─────┼────┤ │0006│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3 │1 │81,698 │董宗珊 │ ├──┼───────────┼───────┼──┼─────┼────┤ │0007│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000025至│7 │700,000 │董宗卿 │ │ │ │85-NF-000031 │ │ │ │ ├──┼───────────┼───────┼──┼─────┼────┤ │0008│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4 │1 │81,698 │董宗卿 │ ├──┼───────────┼───────┼──┼─────┼────┤ │0009│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000032至│7 │700,000 │董宗英 │ │ │ │85-NF-000038 │ │ │ │ ├──┼───────────┼───────┼──┼─────┼────┤ │0010│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5 │1 │81,698 │董宗英 │ ├──┼───────────┼───────┼──┼─────┼────┤ │0011│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F-000039至│7 │700,000 │董宗華 │ │ │ │85-NF-000045 │ │ │ │ ├──┼───────────┼───────┼──┼─────┼────┤ │0012│三星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6 │1 │81,698 │董宗華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六、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 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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