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瑞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泰炫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
人姓名(「工其輝」或「丁其輝」?)。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人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為「丁其輝」,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