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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16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633號 聲 請 人 瑞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人姓名(「工其輝」或「丁其輝」?)。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人源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為「丁其輝」,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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