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創心資訊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智勇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內容不符,請陳
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近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或
「近代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為「近代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提
出正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