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1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708號 聲 請 人 創心資訊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內容不符,請陳   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近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或   「近代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為「近代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提   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