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771號
聲 請 人 宜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敏儒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名稱與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
資料查詢資料不符,請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三普
旅行社」或「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
二、若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為「三普旅行社有限公司」,請提
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