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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4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林修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上賀旅行社顏瑞原),與   聲請狀所載發票人(上賀旅行社有限公司顏瑞原)不同,請   陳明正確發票人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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