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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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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同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泳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銀行簽章應清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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