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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麗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通知書發票人惟成企業有限公司「陳淑丽」,及   聲請狀法定代理人「陳淑丽」,與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   查詢不符,請陳明正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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