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仲良
代 理 人 謝嘉雯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
發票日期欄位記載「詳附件」,請提
出附件(附件上應分別列出各張支票之發票人、付款人、支
票號碼,發票日、金額,並應加蓋付款銀行之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