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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路瑟三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良 代 理 人 謝嘉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欄位記載「詳附件」,請提   出附件(附件上應分別列出各張支票之發票人、付款人、支   票號碼,發票日、金額,並應加蓋付款銀行之印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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