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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台灣知識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淨涵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購買系爭支票之文件(如銀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 二、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付款銀行簽章應清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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