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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司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蘇淑皚即世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世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皚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訟 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 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世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 號2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 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 轄法院辦理。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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