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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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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富裕人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代 理 人 陳憲政律師 相 對 人 元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相 對 人 黃振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元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 拓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6,500萬元,並約定104年7月22日償還,另約定利息、 違約金,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 額7,8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 為清償,尚積欠7,177萬元。又相對人黃振峯並非本件借貸 關係之債務人,黃振峯係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本件債權債務 關係設定抵押權,其為民法第881條之1所稱之第三人,提供 其不動產為系爭債務(聲請人與元拓公司之借款契約)之擔保 ,應足資證明聲請人有權依法對相對人黃振峯執行如附件所 示之不動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 、承諾書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分別於104年8月4日、104年 8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利息、違約金陳述意見,相對人迄未為陳述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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