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富裕人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森
代 理 人 陳憲政
律師
相 對 人 元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相 對 人 黃振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
抵押權亦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元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
拓公司)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21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下同)6,500萬元,並約定104年7月22日償還,另約定利息、
違約金,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
額7,800萬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
為清償,尚積欠7,177萬元。又相對人黃振峯並
非本件
借貸
關係之
債務人,黃振峯係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本件債權債務
關係設定抵押權,其為民法第881條之1
所稱之
第三人,提供
其不動產為
系爭債務(聲請人與元拓公司之借款契約)之擔保
,應足資證明聲請人有權依法對相對人黃振峯執行如附件所
示之不動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
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
、承諾書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分別於104年8月4日、104年
8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額、利息、違約金陳述意見,相對人
迄未為陳述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
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