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陳宏誠
關 係 人
即
債務人 宥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誠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
擔保伊及債務人宥發科技有限
公司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4年2月11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下
同)12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134年2月
9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
登記。債務人宥發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為連帶
保證人於
104年 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05萬元,借款
期間至107年2月
12日止,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詎債務人自104年9月12日起未按期履行,已視為全部
到期,尚積欠本金 86萬323元、利息及
違約金迄未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3份(以上
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 104年11月2
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宥發科技有限公司就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
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