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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拍字第 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陳宏誠 關 係 人 即 債務人 宥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伊及債務人宥發科技有限 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4年2月11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下 同)12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4年2月 9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 登記。債務人宥發科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於 104年 2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05萬元,借款期間至107年2月 12日止,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詎債務人自104年9月12日起未按期履行,已視為全部 到期,尚積欠本金 86萬323元、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授信約定書3份(以上 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 104年11月2 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宥發科技有限公司就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 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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