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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0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0353號 聲 請 人 嘉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仁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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