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2964號
聲 請 人
惟瓦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一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青騰元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鐘安益間聲
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青騰元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
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