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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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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5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5945號 聲 請 人 傑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慶 代 理 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劉晏慈律師 相 對 人 方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三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15945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台幣) │ │ │ │ ├──┼──────┼──────┼───────┼───────┼─────┤ │001 │103年10月1日│1,015,275元 │103年12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TH0000000 │ ├──┼──────┼──────┼───────┼───────┼─────┤ │002 │103年10月1日│822,207元 │103年12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TH0000000 │ ├──┼──────┼──────┼───────┼───────┼─────┤ │003 │103年10月1日│1,000,000元 │103年12月31日 │103年12月31日 │TH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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