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6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07號 聲 請 人 廣乾磁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闕𤳉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