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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6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309號 聲 請 人 廣城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山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泰禾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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