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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6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6850號 聲 請 人 國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提出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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