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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8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084號 聲 請 人 美麗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順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風發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風發發本票裁定,惟因未陳 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11月 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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