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084號
聲 請 人 美麗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順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風發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風發發
本票裁定,
惟因未陳
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 年11月
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