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919號
聲 請 人 登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賴玉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章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6
日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256,800
元,利息未約定,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104 年11月25
日,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件,聲請
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
二、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
人吳章
非發票人,有本票影本附卷
可稽,聲請人對之聲請
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