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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8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8919號 聲 請 人 登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賴玉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9 月16 日簽發之本票1 紙,付款地在臺北市,金額新臺幣256,800 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04 年11月25 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 件,聲請 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之相對 人吳章非發票人,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對之聲請 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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