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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19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9082號 聲 請 人 瑞安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力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韋俞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林國程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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