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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20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035號 聲 請 人 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錦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冠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志明間聲請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周錦強」為聲請人或僅為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如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應列為法定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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