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035號
聲 請 人 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周錦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名冠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劉志明間聲請
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周錦強」為聲請人或僅為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定代理人,如僅為公司之代表人,
聲請狀上應列為法定
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