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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27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704號 聲 請 人 法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品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陳明提示日。 二、請陳明系爭本票之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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