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4776號
聲 請 人 宇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梓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翁立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
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
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
定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
(應以特定年、月、日表示)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