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6877號
聲 請 人 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武忠
非訟代理人 王淑如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柯濰瓔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查
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未載到
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
定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陳明提示日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