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7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820號 聲 請 人 燁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金 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林少羿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志強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李志文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