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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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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7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932號 聲 請 人 翔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緯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文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查所提本票票號CH0000000原載發票日為103年,經塗改為10   2年後,未於塗改處蓋章,塗改無效,仍依塗改前之發票日   103年10月21日為準,而到期日為103年2月28日,到期日在   發票日前,顯然無從提示,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之。是請   聲請人陳明正確之發票日、提示日(應以特定年、月、日表   示)及利息起算日。 三、查所提本票票號CH0000000原載發票日為103年3月21日,經   塗改後,未於塗改處蓋章,塗改無效,仍依塗改前之發票日   為準,請陳明正確之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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