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28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佳林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劉家華間聲請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
債務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補正
聲請狀上債務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