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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票字第 8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8349號 聲 請 人 五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燦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正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本票影本與聲請狀所載不符)   及請求金額。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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