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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0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長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月媖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許尹豑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 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其戶籍址設於新北 市○○區○○街○○巷○○號之3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提出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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