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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0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誠 相 對 人 柏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舜睦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三六七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 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960,000元,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679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但本件准予假扣押裁定,最後被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7號裁定確定撤銷,而原先之假扣押執 行程序,也因相對人供反擔保而撤銷執行程序確定。為取回 擔保金,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定20日期間命受擔保利益人即相 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本院通 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064號(含歷審 卷宗)、103年度存字第3679號、103年度司執全字第504號 及104年度司聲字第355號事件卷宗,假扣押之強制執行程序 於民國103年7月17日已因相對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終結在案 ,且原假扣押裁定,亦因相對人就該假扣押裁定提起異議, 經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07號裁定廢棄,並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551號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0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再抗告確定, 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 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 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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