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盈盈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金誠
相 對 人 柏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舜睦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三六七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玖拾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
規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960,000元,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3679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但本件准予假扣押裁定,最後被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07號裁定確定撤銷,而原先之假扣押執
行程序,也因相對人供反擔保而撤銷執行程序確定。為取回
擔保金,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定20日期間命受擔保利益人即相
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本院通
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1064號(含歷審
卷宗)、103年度存字第3679號、103年度司執全字第504號
及104年度司聲字第355號事件卷宗,假扣押之
強制執行程序
於民國103年7月17日已因相對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終結在案
,且原假扣押裁定,亦因相對人就該假扣押裁定提起
異議,
經本院103年度事聲字第407號裁定廢棄,並
駁回聲請人之聲
請,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551號及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107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
抗告、再抗告確定,
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
迄未對
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
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