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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林仁壽 相 對 人 小熊森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秉紳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 88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6,64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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