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林仁壽
相 對 人 小熊森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秉紳
上列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
88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16,64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