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伊麗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室宜
相 對 人 葉美麗
上列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
第1019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752號判決確定,其
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2萬6,24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