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陳俊宏
相 對 人 四季甜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碧珠
相 對 人 杏之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宙經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動產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
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1027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五分之
三,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
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萬8792
元。
是以,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確定為11萬3275元(計算式:188,792x3/5=113,275.2,元
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