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台強
相 對 人 蔡正元
相 對 人 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郁芬
相 對 人 張凱娜
陳惠絨
洪菱霙
林曌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減資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
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減資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
字第132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393號判決確定
,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分別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城健倫
、莊婉均、莊名葳、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凱娜、張仁
宗、陳惠絨、林曌櫻、洪菱霙、蔡正元、原告依附表二所示
之比例負擔」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依本判決附表二
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
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
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
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
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
、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
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
之
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
非訴訟費用。次按,原告撤回其訴
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同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
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
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㈠查原告即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蔡正元等6人及其他原審
被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等12人返還減資款合計新臺幣
(下同)24,921,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384元,並
已由聲請人預納在案。訴訟程序中,聲請人撤回就原審被告
賴玉堂之起訴(其請求金額為80,781元),另與原審被告施
玉美、黃英晉、陳清祥、張瑞麟、陳炎地(其請求金額合計
為4,948,772元)成立調解,調解成立內容第七點載明「訴
訟費用各自負擔」(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卷一第153
至154頁),復與原審被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訴
訟上和解(其請求金額為2,310,500元),和解筆錄第四點
亦載明「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
卷二第160頁),是上開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又訴訟進行中,聲請人行使抵銷權後減縮其聲明至9,623,61
6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96,337元。是依
首揭規定,該撤回
、調解成立、和解成立及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135,047元【
計算式:231,384-96,337=135,047】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準此,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本院99年度重訴
字第1329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如附表所示之金
額。
㈡就第二審訴訟費用分擔之部分,查相對人蔡正元等6人上訴
於第二審法院,並支出上訴費用,遭第二審法院
駁回,並諭
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
1393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該上訴費
用既應由上訴人負擔,且上訴人已先行繳納,聲請人自無再
向相對人請求之必要,是不另外列計第二審之訴訟費用,一
併敘明。
四、
綜上所述,相對人於
本件訴訟程序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確
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附表
┌───┬────┬────┬────┬────────┐
│ │姓名 │訴訟費用│應負擔之│計算式(元以下四│
│ │ │負擔比例│訴訟費用│捨五入) │
│ │ │ │額(元)│ │
│ │ │ │ │ │
├───┼────┼────┼────┼────────┤
│相對人│蔡正元 │4% │3,853 │96,337×0.04= │
│ │ │ │ │3,853 │
├───┼────┼────┼────┼────────┤
│相對人│雙城資產│2% │1,927 │96,337×0.02= │
│ │管理有限│ │ │1,927 │
│ │公司 │ │ │ │
├───┼────┼────┼────┼────────┤
│相對人│張凱娜 │2% │1,927 │96,337×0.02= │
│ │ │ │ │1,927 │
├───┼────┼────┼────┼────────┤
│相對人│陳惠絨 │3% │2,890 │96,337×0.03= │
│ │ │ │ │2,890 │
├───┼────┼────┼────┼────────┤
│相對人│洪菱霙 │1% │963 │96,337×0.01= │
│ │ │ │ │963 │
├───┼────┼────┼────┼────────┤
│相對人│林曌櫻 │2% │1,927 │96,337×0.02= │
│ │ │ │ │1,9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