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37號
聲 請 人 聯堃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哲誌
相 對 人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杰
上列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價金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39
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86號判決確定,其訴
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10,9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