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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林宛玄       林育仙 共   同 代 理 人 陳俊宏 相 對 人 四季甜煮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碧珠 相 對 人 杏之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宙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 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動產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 第4196號判決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五分之 三,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萬8792 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確定為11萬3275元(計算式:188,792x3/5=113,275.2、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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