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68號
聲 請 人 黃荻詅(原名:黃庭園)
相 對 人 立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竣勝
上列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貳拾伍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
第3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餘
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3,825元(計算式:5,100×3/4=3,825),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