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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3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 聲 請 人 尤人立 相 對 人 瑞陞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裁定送 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 2513號判決知訴訟費用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767號及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又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 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之第三審律 師酬金為30,000元(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225號 裁定核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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