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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397號 聲 請 人 環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鈴 相 對 人 佳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延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三七七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229 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存新臺幣238萬元,並以鈞院102年 度存字第377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 人出具取回擔保金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 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書、提存書、取回 擔保金同意書正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存字第3775號卷宗,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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