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薇揚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謝明志
相 對 人 世紀概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晉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
捌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
1863號判決原告即相對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一,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
未經
兩造不服,而告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相對人預納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20,003元、8,590元,合計
29,093元,有收據3紙附於該案卷
足憑;又聲請人依本院通
知預納鑑定費170,000元,有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
究院函及收據影本附於該案卷
可稽(見該案卷㈡第51至56頁)
,
核屬進行訴訟之
必要費用,是
本件訴訟費用合計 199,093
元【計算式:29,093+170,000=199,093】,聲請人應負擔
61,719元【計算式:199,09331%=61,719(元以下四捨五
入)】,已預納170,000元,溢納108,281元【計算式:170,0
00─61,719=108,281】,相對人應負擔137,374元【計算式
:199,093─61,719=137,374】,預納29,093元,少納108,
281 元【計算式:137,374─29,093=108,281】,是相對人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08,281元,並應於本裁
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