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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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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謝蕙苓 相 對 人 崇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一八六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 臺幣貳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鈞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57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20萬元,並以鈞院103年度存字第1866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公 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 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件影本 、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86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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