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579號
聲 請 人 明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宜功
相 對 人 辰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丞威
相 對 人 丁文正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返還
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年度存字第二九三零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
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於一定
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
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
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
件,如供擔保之
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
其收受為
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
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
結。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票款等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全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50萬元,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930號提
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
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
嗣並依
法向相對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行使權利,因相對人二人送
達地址不明,
乃依法向各該管法院聲請
公示送達,對辰雅有
限公司係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733號,對丁文正係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04年度司桃簡聲字第109號,其
公示送達程序皆完成而確定,而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
迄未
行使權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
存書、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民事執行處通知函及
公示送達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本件相對人辰雅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2年5月28日經臺北市
政府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未經選
任
清算人,應以其唯一股東黃丞威為法定清算人,列為本件
相對人辰雅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合先敘明。經本院
依職
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930號、104年度司聲字第733號
、100年度司執全字第918號及桃園地院04年度司桃簡聲字第
109號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
且
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
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
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桃園地院函附卷
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