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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王美惠即王桂松之繼承人       王高文枝即王桂松之繼承人       王美雅即王桂松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蘆竹貨運有限公司(原名:通翔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峰海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年度存字第一三一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 所提存之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桂松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 ,被繼承人王桂松前遵本院80年度全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4萬5,000元,並以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80年度存字第1315號提存事件提存 在案;茲因被繼承人王桂松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 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聲請本院定20 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未行使, 被繼承人王桂松已殁,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聲請返還本件 提存物。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審聲字第989號、新北地院80 年度存字第1315號及80年度執全字第1078號事件卷宗,被繼 承人王桂松業已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被繼承人 王桂松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已不得再 聲請執行,應認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 ,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新北地 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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