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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景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杏 相 對 人 劉本立       劉有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 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臺灣高等法院 103年度抗字 第157號假處分裁定提供擔保,並以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669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達成和解,聲請人已聲請撤 銷上開假處分裁定獲准暨撤回假處分執行之聲請,相對人並 同意聲請人取回該擔保金,爰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該擔保 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 ,有該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57號假處分裁定影本附卷可稽, 依首揭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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