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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張家齊 相 對 人 江金熖 相 對 人 昇昱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李毅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 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江金熖住苗栗縣○○鄉○○路○○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江金熖住苗栗縣苗栗市○○路○○○號」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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