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張家齊
相 對 人 江金熖
相 對 人 昇昱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
代理人 李毅甫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26
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江金熖住苗栗縣○○鄉○○路○○
○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江金熖住苗栗縣苗栗市○○路○○○號」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