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英磊
相 對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施工費用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捌
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施工費用事件,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
第2319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
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判決
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
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
即相對人負擔。
二、
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
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萬5553元及2萬3329元,合計3萬8882元,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