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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英磊 相 對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施工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捌 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施工費用事件,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 第2319號判決原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 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24號判決 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萬5553元及2萬3329元,合計3萬8882元,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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