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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蔡瓊嬅 相 對 人 敦閣織品股份有限公司       德理克傢飾精品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黃錚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 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370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查,相對人應共同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萬129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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