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蔡瓊嬅
相 對 人 敦閣織品股份有限公司
德理克傢飾精品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鄭黃錚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
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
370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
經查,相對人應共同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
幣1萬129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