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人人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元白
相 對 人 全球工業總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耀進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泳萱
上列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
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經本院103年度
訴字第366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
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