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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聲字第 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昇平 聲 請 人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聲 請 人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聲 請 人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聲 請 人 何繼源       周志華       賴麗美       章世和       曾思銘       賴晉楷       葉一麟       李銘杰 共同代理人 張靜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間聲請 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 訴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提存法第18條第 1項第1款至第8 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 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經本院99年度智字第16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聲請人乃依該判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執行,分別 提供新臺幣(下同)15萬元、70萬元、13萬元、80萬元、1 萬 元、18萬元、11萬元、10萬元、80萬元、6 萬元、10萬元、 10萬元為擔保金,並分別以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2039號至第 20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相對人對上開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聲請人李銘杰提起附帶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 102年度 民著上字第1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63號裁定駁回其上訴, 而告確定。是聲請人聲請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12份、上開判決及 判決確定證明書(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依本院99年度智字第16號判決,分別提供如上開聲 明意旨所示之擔保金,並辦理提存完畢,經職權調閱本院10 2 年度存字第2039號至第2050號提存卷查核無訛;次查聲請 人聲請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即本院99年度智字第16號判決,相 對人對之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智慧財產法院 102年度民著 上字第16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63號裁定駁回 其上訴,而告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之各該判決影本及確定證 明書影本在卷足憑,依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得逕依提存 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各該擔保金 ,無庸再聲請本院以裁定准許返還,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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