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頌國際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昇平
聲 請 人 証聲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延榮
聲 請 人 藍海娛樂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姿元
聲 請 人 天空之城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琦
聲 請 人 何繼源
周志華
賴麗美
章世和
曾思銘
賴晉楷
葉一麟
李銘杰
共同代理人 張靜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
相對人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間聲請
返還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
假執行之
本案判決已全部勝
訴確定,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提存法第18條第 1項第1款至第8
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者,
無庸法院裁定,提
存法施行細則第16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
經本院99年度智字第16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聲請人
乃依該判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執行,分別
提供新臺幣(下同)15萬元、70萬元、13萬元、80萬元、1 萬
元、18萬元、11萬元、10萬元、80萬元、6 萬元、10萬元、
10萬元為
擔保金,並分別以本院 102年度存字第2039號至第
205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相對人對
上開判決不服,提起
上
訴,聲請人李銘杰提起
附帶上訴,經智慧財產法院 102年度
民著上字第1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
台上字第663號裁定駁回其上訴,
而告確定。是聲請人聲請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
,
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12份、上開判決及
判決確定證明書(以上均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依本院99年度智字第16號判決,分別提供如上開聲
明意旨所示之擔保金,並辦理提存完畢,經職權調閱本院10
2 年度存字第2039號至第2050號提存卷查核
無訛;次查聲請
人聲請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即本院99年度智字第16號判決,相
對人對之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智慧財產法院 102年度民著
上字第16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63號裁定駁回
其上訴,而告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之各該判決影本及確定證
明書影本在卷
足憑,依
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得逕依提存
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各該擔保金
,無庸再聲請本院以裁定准許返還,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